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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2017-09-04 10:0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各类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及报批、设计、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决定,行政执行,分管基建的副校长负主要责任,保障管理处处长与负责基建工作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保障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在学校基本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

(二)加强基本建设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及管理水平,与学校发展建设需要相适应。

(三)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实施。

(四)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期准备、施工监督、组织协调、质量监控及投资的管理。

(六)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组织工作,委托合同的拟定和执行。

(七)配合监理、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合同规定,负责或监督工程项目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与工程项目的保修工作。

(八)负责基本建设文档资料的收集、审核、归档,并完成各类基建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审批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实施。

第七条 保障管理处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八条 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实施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工程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后,保障管理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

(一)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投资审批中介超市挂网比选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须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纸须送临沧市建设局、气象局、消防部门和人防办进行图纸审查。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办理相关批准文件。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条 按照云教〔2003〕30号文件“云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招标活动在学校党政领导以及后勤、校办、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保障管理处。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招标活动的组织、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拟定和发布等事项。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实施各项招标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要求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商。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15号)、《临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发〔2009〕169号)要求,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应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经向财政主管部门报批后,由学校视情况自行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施工企业;施工单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经报请学校同意,采用询价方式择优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1号)要求,使用财政性和国有资金采购建设工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如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必须进入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凡属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须在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由校务处、保障处等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教代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 进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邀请的范围、数量和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施工技术和经验以及其他要求应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上报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投标人;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少于三个;少数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市场垄断等原因,可供选择投标人较少的,邀请对象也不得少于两个;单一采购来源的项目须向省财政厅提出单一采购来源申请,经批准后按照云财采〔2014〕2号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基建职能部门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妨碍公平竞争,同时应当严防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若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投标价的行为,应立即废止本次投标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年内取消其在学校的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学校应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且为单数,并在年底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定标后,学校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结束后,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应当立即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商,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中的实质性条款应予以明确,其他需进一步澄清的条款,可以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明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应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上述规定中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新规定的,以其规定的条款为准。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施工许可证等各类手续的办理,确保项目合法。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前,要组织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消防、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和技术交底,会审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作为技术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定期召集设计、监理、监督、施工等各单位召开例会,研究处理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凡是增加的工程量,须由校方、施工方、监理单位共同实地查验后签字认可。校方参与查验及签字人员由基建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处组成。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保障管理处同意后送设计单位修改。

(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单位按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和学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学校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方可被认可。

(二)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必须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须经过初验和终验两次验收。

初验:由施工单位向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初验申请,经学校保障管理处同意后,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学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消防部门等参加初验。

终验:施工单位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向学校提出终验申请,保障管理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确实达到终验条件后,报学校组织终验。学校应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须由学校领导、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地勘单位组成。终验须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终验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  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障管理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编制竣工结算。保障管理处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后,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法进行全面审计。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自我监督和学校内部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开展对基建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实行建设项目工程双合同制。

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审计监督,凡是单项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项目,项目的竣工结算均须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按规定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会监督和校内师生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将报请学校予以奖励。

第九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障管理处应及时完成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工作,并移交资产管理科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和维修保养由保障管理处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障管理处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保障管理处核对无误后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严守机密。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招标程序,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工程参考价和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

在基建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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